刚刚!国家10部门联合发文,社会办医大利好

  • 发表于   2019-06-13 1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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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社会办医再次迎来一大波利好政策!


  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一系列社会办医放管服政策,着力解决社会办医重点难点,办医环境将发生明显改善。

  《通知》是我国深化医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列出的15大文件之一,也是其中被首先发布的文件,足见国家对社会办医的重视程度之高。


  社会办医将在发展空间、用地、税收、人才、审批等多方面获取政策支持,利好颇多。


  严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


  全面实施医师、护士区域注册制度,制定多点执业劳务协议参考范本


  为具体解决医师多点执业,国家将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有了这个范本,医师多点执业将有具体实施的条件,进一步刺激社会办医发展。同时,《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扩大用地供给


  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通知》指出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另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


  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


  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小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


  规范审核评价,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还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


  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10试点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总结经验全国推广


  5月份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公布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自此诊所发展进入新阶段。


  《通知》要求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


  各地要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社会办医可以选择加入,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


  支持公办和社会办医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专科联盟。支持社会办医参加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降低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


  支持与三级公立医院共享医学影像等服务


  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如此,有了三级公立医院的医学影像、检验诊断等做技术支撑,社会办医疗水平水平将得到大幅提高,也大大节省了医疗资源。


  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通知》为社会办医提供更广阔更自由的发展空间,在审批准入、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等涉及医疗质量安全的方面,对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在规划、税收、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向社会办医进一步倾斜,我国社会办医踏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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